導讀
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完全不同于有限公司。如果不深入了解,就會陷入法律誤區。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股份有限公司以四種法律形態存在: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區域性股權中心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絕大部分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未上市、未掛牌、未在區域性股權中心發行股票的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筆者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完全不同于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是在工商登記中非常特殊。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工商局只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其他股東不予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ㄋ模┌l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2、上市公司以、新三板掛牌公司及區域性股權中心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均只登記發起人姓名,其他出資信息由企業自行公示。
筆者提示: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均應被工商登記并公示,但股份有限公司只登記發起人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變更不屬于工商登記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筆者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變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即使被登記在工商信息中,其股東變更登記也不屬于工商機關的法定職責。
三、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可以在工商局辦理股份質押登記。
在司法實踐中,普通股份有限公司非發起人股東在工商登記中沒有公示,但股東可以講其所持有的股份向債權質押并在工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
新三板掛牌企業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本公司對擬掛牌公司的初始登記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后,根據其申報的股份持有明細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并向擬掛牌公司出具股份登記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掛牌公司股份質押登記,參照本公司證券質押登記業務規則辦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不需要工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沒有賦予工商機關,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進行工商登記的法定職責。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即使轉讓了股份,其工商登記公示信息也不會變更。
六、非上市非掛牌股份公司股份無法被人民法院查封。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查封凍結,是由公司所在的工商管理機關進行,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以工商登記的變更為對抗要件,工商管理機構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管控相對較強,因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凍結基本不存在障礙。而對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則是由證監會統一管理,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均需通過上交所或者深交所進行交易,因此在訴訟保全中只需要向證券交易機構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并可對于該類型股權進行完全的掌控。
但針對非上市非掛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方面工商管理機構在登記過程中,僅針對發起人進行登記,公司成立后股份可以通過背書轉讓等方式進行轉讓,工商管理機構失去了對于該部分股份的管控,很多省市的工商管理機構拒絕對于該類型的股份進行查封凍結,即使協助執行的工商管理機構也僅僅是將協助執行文書放置于該類型股份公司的內檔,對于該類型股權的轉讓并不能起到完全的管控作用。
綜上,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完全不同于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