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期,一些地方企業反映注銷營業執照時需要提交清稅證明,但稅務機關不予出具的問題,給企業帶來了較大的困擾。
近期,全國范圍內多個地方企業反映,在注銷公司時,工商局要求提交稅務局出具的清稅證明,但在稅務機關辦理時,稅務局不予出具,導致企業無法注銷,進退不得。這一問題在其他媒體也有反映。
具體問題表現是基層登記機關依據工商總局、稅務總局等六部門聯合發文的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以下稱121號文)以及《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以下稱253號文)要求,在企業申請注銷時收取清稅證明。而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以下稱149號文)不予出具清稅證明。
這一問題已在多地發生,成為營商環境改革中的一個不和諧音符,為解決困擾企業退出市場的這一共性問題,筆者對工商總局和稅務總局出臺的相關文件進行了整理和學習。
首先,121號文規定了“清稅證明”是確定的提交材料之一,該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聯合會簽發文的,說明稅務部門有出具“清稅證明”的職權。
其次,482號文,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明確規定,“一照一碼”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由受理稅務機關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
第三,2016年12月下發的253號文已經明確規定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無需提交清稅證明。
第四,2018年9月下發的149號文規定,對未辦理過涉稅事宜或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
以上文件均是原工商總局與稅務總局加強信息工商和聯合監管等工作中大力協作出臺的,其程序和提交材料兩部門均共同認可,其中并不存在矛盾沖突。
在政策學習和對相關企業的調研中,我們發現了問題的癥結所在。
第一、兩總局規定不出具“清稅證明”和不收取“清稅證明”的企業是申請簡易注銷的企業,但個別地方稅務機關在實際業務中對未申請簡易注銷的企業也不予出具“清稅證明”。
第二、個別企業對政策理解不夠,看到其他企業免辦“清稅證明”,認為自己也應當免辦,但因為企業不符合申請簡易注銷的條件,只能按照一般程序清稅和注銷,所以不能免辦、免收清稅證明。
第三,登記機關沒有與稅務機關及時溝通解決問題,站在服務企業角度去協調工作。
這三點問題的解決,需要基層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加強協作,做好對企業的政策宣傳工作。
稅務部門應當認真學習領會稅務總局文件,準確把握業務辦理要點。
工商部門應當做好對企業的解釋說明工作,引導企業依法辦理注銷。
而作為辦事企業,應當依法辦事,符合簡易注銷要求,在辦理簡易注銷時才可以免辦、免收“清稅證明”。而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的,或者符合條件但未申請簡易注銷的,在到稅務機關清稅時要如實說明情況,清稅后領取“清稅證明”。隱瞞企業情況清稅,最終一定會自食其果。
對特定企業來說,是否符合簡易注銷要求,如何辦理簡易注銷或一般注銷,在各級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網站上均有介紹,在辦理業務之前,應了解本企業情況,依法申請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