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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二百四十三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公司。
第二百四十四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八條 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二百四十九條 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應當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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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2-24 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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