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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虧損彌補程序及彌補年限
企業虧損彌補程序及彌補年限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 發生虧損是常有的事,企業作為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虧損理所當然應由其自身彌補。由此帶來了相關虧損彌補的稅務處理問題。但是,為了幫助企業盡快擺脫困境,國家也規定了允許企業用所得稅前的利潤彌補虧損的優惠政策。
那么企業虧損彌補程序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1號)、《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企業會計制度 》(財會〔2000〕25號)、《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等文件規定:企業虧損彌補的程序主要如下:
一、稅前利潤彌補。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稅后利潤彌補。即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虧損,當連續5年用稅前利潤彌補后,仍不足彌補的,從第6年起,應當用稅后利潤彌補。
三、盈余公積彌補。即企業發生的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后仍未彌補的虧損,由董事會提議,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積來彌補。
彌補年限的正確計算在進行虧損彌補時,往往會出現納稅人多次發生年度虧損或5年內既有盈利年度又有虧損年度的情況,如何正確計算彌補年限和彌補數額有一定難度。
在納稅人多次發生年度虧損的情況下,其虧損可以連續用從虧損年度的次年起5年內的所得彌補。例如,某企業2006年度的虧損額為100萬元,則該企業可以用2007~2011年度的所得彌補;如果2008年度又發生50萬元虧損,則可以用2009~2013年度的所得彌補。當然,是否能夠彌補,要看從虧損年度次年起的5年內該企業是否有所得可以彌補。如果該企業2007~2011年度一直虧損,則2006年度的100萬元就用稅后利潤彌補。
在納稅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虧損年度的情況下,根據稅法規定,虧損彌補的最長年限為5年,在5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先虧先補,按順序計算彌補期。例如某企業2006年虧損80萬元。其彌補期限是2007~2011年,假定該企業這5年間每年分別盈利10萬元,可全部用于彌補 2006年虧損額,合計補虧損金額50萬元;截至2011年底間,如不都是盈利,也就應該計算連續彌補時間;假定該企業2007~2010年連續4年虧損,2011年盈利50萬元,因2006年的虧損彌補期限截至2011年已滿5年,就只能以2011年的50萬元利潤彌補2006年的虧損。剩余的30萬元虧損,從2012年起,不得用稅前利潤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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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5-06-10 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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